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8987号
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经中路**。
法定代表人:管理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灵,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盛京华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闯。
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京华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