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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3执1556号-1

申请执行人陈光红与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光红;朱永祥;李建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13执1556号-1

申请执行人:陈光红,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朱永祥,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李建娣,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陈光红与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宁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赋予了陈光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朱永祥、李建娣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陈光红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结合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名下银行账户很少,本案冻结部分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拨付;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朱永祥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室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另一案件系首封),在另一案件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上述不动产并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李建娣名下无不动产信息;3、关于车辆: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名下无车辆信息;4、关于工商: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关于证券: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光红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等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光红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朱永祥、李建娣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部分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不拨付;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2018)宁南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猛执行员  崔建执行员  王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曾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