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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901行初32号

孙倩与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孙倩;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云2901行初32号原告孙倩,女,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大理市喜洲镇桃源村凡尘客栈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大理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01524068XK。法定代表人宝荣贵,职务局长。地址大理市。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负责人马永堂,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不服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治安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倩承担。

审判长  董致仁

审判员  王丽玲

审判员  何海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艳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