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云2901行初32号原告孙倩,女,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大理市喜洲镇桃源村凡尘客栈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大理市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01524068XK。法定代表人宝荣贵,职务局长。地址大理市。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负责人马永堂,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不服被告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公安局喜洲派出所治安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倩承担。
审判长 董致仁
审判员 王丽玲
审判员 何海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艳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