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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执保14号

宋章波、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章波;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保14号

申请人:宋章波,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

申请人: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44637645A。

法定代表人:张传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宋章波与被告孙涛、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章波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区肖湾车站路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区国用(B'2005)第410121005号]予以查封,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云兴路1幢2单元5层右户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地使用权证号:襄樊国用(2004)第330513004-3-2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章波申请查封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襄阳航工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区肖湾车站路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房权证襄阳区字第**,使用权证号:襄阳区国用(B'2005)第410121005号];

二、查封宋章波所有的位于樊城区云兴路1幢2单元5层右户房屋[房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房权证樊城区字第**,用权证号:襄樊国用(2004)第330513004-3-26号]。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