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1民初3442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对原告南部新区龙坑恒达水电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贵州楠锋一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奇、母劲楠、张显斌、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黔0321民初3442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黔0321民初344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四行、第二页第六行中的“迖”补正为“达”。
审判长 冯先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郭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