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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5财保3号

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柳州睿捷科技有限公司、邵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柳州睿捷科技有限公司;邵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财保3号

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AA0X83。

法定代表人:杨清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男,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柳州睿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东新区花岭片区**标准厂房C&mdash12号3层西一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APP49N。

法定代表人:邵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邵舸,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柳州睿捷科技有限公司、邵舸名下价值910853.10元的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柳州睿捷科技有限公司、邵舸价值910853.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庆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许晔 代

书记员 郑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