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复2号 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洪跃年,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江涛,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建标,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复议申请人洪跃年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鲤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闽05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鲤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标与被执行人洪跃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洪跃年认为原判决错误,对鲤城区法院依据原判决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鲤城区法院经审查,作出(2018)闽05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鲤城区法院查明,刘建标与洪跃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4月9日鲤城区法院作出(2017)闽05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判决:洪跃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刘建标借款本金62800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建标申请强制执行。鲤城区法院依法冻结洪跃年银行存款。 上述事实,有(2017)闽050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及案涉执行卷宗材料等证据为证。 鲤城区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洪跃年对案涉相关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其系被执行人,在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洪跃年若主张案涉民事判决有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洪跃年的异议请求。 洪跃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审法院草率采信申请执行人捏造的虚假身份和虚假债权,违法立案、庭审、判决及执行。洪跃年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未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剥夺复议申请人的相应诉讼权利。本案为虚假诉讼,诉讼程序严重违法,(2017)闽0502民初4074号判决结果违法无效,不应作为本案执行依据并以此对复议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行为。请求:1.撤销鲤城区法院(2018)闽05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2.裁定中止并撤销对洪跃年名下银行卡671760元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对鲤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鲤城区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在复议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对复议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鲤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闽05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结果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洪跃年的复议申请,维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执异3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灿彬
审判员 戴 强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庄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