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246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MCFXA)。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汇凯青年城**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琴,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211999121。
被告:慈溪市麦和娱乐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16996983D)。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宁丰北路**(第**)/div> 投资人:陈杰。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麦和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 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杜朝阳 代
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