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被执行人程明,男,1972年5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本院受理王霞与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明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额尔门沁村河西屯有无照房产(已被活烧过)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程明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额尔门沁村河西屯无照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任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