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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执324号

王霞与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1-0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霞;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四间房村。被执行人程明,男,1972年5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本院受理王霞与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明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额尔门沁村河西屯有无照房产(已被活烧过)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程明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额尔门沁村河西屯无照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显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任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