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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2执2065号

彭冲、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2065号

申请人:彭**,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申请人彭**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石 磊

代理

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