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8653号
原告:张永昌,男,194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旭光,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新,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梁学霞,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昌诉被告李良新、被告梁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良新、被告梁学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永昌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