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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民初8653号

张永昌与李良新、梁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昌;李良新;梁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8653号

原告:张永昌,男,194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旭光,山东润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新,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梁学霞,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昌诉被告李良新、被告梁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良新、被告梁学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永昌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