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保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来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建波,男,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苗玉忠,该公司经理。 关于蔡来恩与李建波、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9)鲁1728财保1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建波驾驶的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蔡来恩预交。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秉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