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8执保1号之二

蔡来恩、李建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来恩;李建波;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保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来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建波,男,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苗玉忠,该公司经理。 关于蔡来恩与李建波、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作出的(2019)鲁1728财保1号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李建波驾驶的大名县运通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蔡来恩预交。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秉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