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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财保7号之二

谌保林、谌之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谌保林;谌之福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4财保7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谈蔚兰,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369支路********,身份证号:360103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蔚成(申请人弟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住南昌市青云谱区iv>

被

申请人:谌保林,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iv>

被

申请人:谌之福,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住南昌市南昌县iv> 申请人谈蔚兰与被申请人谌保林、谌之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做出(2017)赣0104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谈蔚成坐落于西湖区解放西路塔子桥南14号XX栋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壹套和担保人谈中奇坐落于西湖区四机民房1栋203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壹套,2018年12月28日谈蔚兰以案件已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谈蔚成坐落于西湖区解放西路塔子桥南XX号XX栋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和担保人谈中奇坐落于西湖区四机民房X栋XXX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壹套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谈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谈蔚成坐落于西湖区解放西路四机民房X栋XXX室房屋壹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谈中奇坐落于西湖区四机民房X栋XXX室(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壹套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文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万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