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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终20009号

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张红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张红超;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2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敏。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梁超,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超、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玮琦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