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2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珊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敏。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梁超,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红超、付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玮琦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