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002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华清,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川区。被执行人王新辉,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临川区。被执行人曾洁君,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川区,系被告王新辉妻子。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赣1002执5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新辉、曾洁君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就还款事宜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余华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新辉、曾洁君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新辉、曾洁君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