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洪庆生,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洪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2018)赣08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留)被执行人洪庆生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云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