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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4执2号

李云、洪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云;洪庆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洪庆生,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洪庆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2018)赣082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留)被执行人洪庆生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 云提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后,如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请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续冻、续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