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陆启电,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中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F2413。 法定代表人梁友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125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中沃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949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