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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2160号

孙晓芹、朱海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晓芹;朱海龙;孙海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孙晓芹(又名孙小芹),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朱海龙,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天齐村小朱庄组110号,身份证号:412328197906235117。

被执行人:孙海荣,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芹与被执行人朱海龙、孙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朱海龙、孙海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