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孙晓芹(又名孙小芹),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朱海龙,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天齐村小朱庄组110号,身份证号:412328197906235117。
被执行人:孙海荣,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芹与被执行人朱海龙、孙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朱海龙、孙海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