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6民初第8022号
原告:万霞,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谢少映,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万霞与被告谢少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万霞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万霞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