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23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鑫,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敏华,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满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高艳青,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再审申请人赵鑫因与被申请人刘景华、高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423民初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鑫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艳青曾经是夫妻关系,于2017年4月7日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艳青在王敏华处借款300000元。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内0423民初第1125号案件时,申请人自始至终从未接收法院任何法律文书,该笔借款高艳青也未向申请人提起,申请人认为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从程序上剥夺了申请人法庭辩护的权利,从实体上也不应承担该笔债务。请求法院:1、撤销(2017)内042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高艳青对王敏华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赵鑫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 日 娜
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
人民陪审员 牡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旭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