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破申1号
申请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长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先泉。
被
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徐明伟。申请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以被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7年12月22日,本院对申请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2017)鲁0203破申1号”登记立案,并于2018年5月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23号101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由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60万元。现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作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因债务得不到清偿向本院提出对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且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是破产的适格主体。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对青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长河
审判员 宋治宇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