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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特3号

王玲与刘延利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王玲;刘延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特3号

申请人:王玲,女,汉族。

被

申请人:刘延利,男,汉族。 申请人王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延利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申请人王玲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玲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李 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若彤

书 记 员  段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