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特3号
申请人:王玲,女,汉族。
被
申请人:刘延利,男,汉族。 申请人王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延利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申请人王玲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玲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李 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若彤
书 记 员 段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