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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执1175-1号

关小东、程艳玲与张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小东;程艳玲;张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1175-1号

申请执行人:关小东,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申请执行人:程艳玲,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关小东、程艳玲与张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永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