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财保2985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院**楼**商**。代表人李冉。被申请人郑州立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楼******v>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被申请人郑州伟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恒华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文伟。被申请人徐军伟,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申请人赵东晓,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刘富丽,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申请人高文伟,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立勤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伟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军伟、赵东晓、刘富丽、高文伟银行存款1078320.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立勤商贸有限公司、郑州伟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军伟、赵东晓、刘富丽、高文伟银行存款1078320.9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