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6180号
原告:刘祖林,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代理人:兰元才,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南动力公司北岭南大厦**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73453。
法定代表人:叶光庆。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应为劳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材料可知,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装修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立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
书记员 巫 小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