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40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溧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保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科技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程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鑫,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2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南京安帮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71179.23元、执行费1311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名下的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从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中转扣160143元,并于2018年7月23日将该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也依法到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昆明文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程鑫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