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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财保4号

谢成春、杨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谢成春;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财保4号

申请人:谢成春,男,1948年12月,汉族,罗庄区,

被

申请人:杨林,男,1987年10月,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胜利街,申请人谢成春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林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成春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林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林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三十天。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谢成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冯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