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3413号
原告:刘昌文,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伟杰,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原告刘昌文与被告孙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赔偿款付清,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昌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波
人民陪审员 翟晓天
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