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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6民初3413号

刘昌文与孙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昌文;孙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民初3413号

原告:刘昌文,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费县,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佃彬,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伟杰,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原告刘昌文与被告孙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赔偿款付清,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昌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波

人民陪审员  翟晓天

人民陪审员  徐绍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