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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执1212号

李纪宗、邹术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纪宗;邹术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纪宗,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邹术科,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纪宗与被执行人邹术科(2018)鲁0784民初1002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纪宗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784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浩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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