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纪宗,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邹术科,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纪宗与被执行人邹术科(2018)鲁0784民初1002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纪宗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784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浩
审判员 于德江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