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8民初1295号
原告(反诉被告):覃正鹤,男,生于1960年10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鹤峰县益通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反诉被告):吕长珍,女,生于1964年4月5日,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系覃正鹤之妻。二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辛贵云,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长庚,男,生于1948年1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鹤峰县城管局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
被告:洪家菊,女,生于1949年10月24日,土家族,文盲,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住湖北省鹤峰县吕长庚之妻。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吕红波(又名吕崇伦),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土家族,大学文化,群众,湖南省湘潭大学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住湖南省湘潭大学宿舍吕长庚、洪家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覃正鹤、吕长珍与被告吕长庚、洪家菊、被告吕红波(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覃 斌
审 判 员 黄延华
审 判 员 冯本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兼)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