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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2828民初1295号

覃正鹤、吕长珍等与吕长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正鹤;吕长珍;吕长庚;洪家菊;吕红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8民初1295号

原告(反诉被告):覃正鹤,男,生于1960年10月3日,土家族,高中文化,群众,鹤峰县益通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反诉被告):吕长珍,女,生于1964年4月5日,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鹤峰县,系覃正鹤之妻。二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辛贵云,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长庚,男,生于1948年1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鹤峰县城管局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

被告:洪家菊,女,生于1949年10月24日,土家族,文盲,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住湖北省鹤峰县吕长庚之妻。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吕红波(又名吕崇伦),男,生于1979年7月16日,土家族,大学文化,群众,湖南省湘潭大学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住湖南省湘潭大学宿舍吕长庚、洪家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覃正鹤、吕长珍与被告吕长庚、洪家菊、被告吕红波(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覃 斌

审  判  员  黄延华

审  判  员  冯本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琳

书记员(兼)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