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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民初202号

潘成与梅帅、李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成;梅帅;李德峰;王习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202号

原告:潘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梅帅,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

被告:李德峰(LEEDEOKBONG),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韩国籍。

第三人:王习连,女,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潘成与被告梅帅、李德峰(LEEDEOKBONG)、第三人王习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潘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潘成负担。

审 判 长  苏丽杰

审 判 员  刘志敏

人民陪审员  崔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