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初202号
原告:潘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梅帅,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
被告:李德峰(LEEDEOKBONG),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韩国籍。
第三人:王习连,女,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潘成与被告梅帅、李德峰(LEEDEOKBONG)、第三人王习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潘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潘成负担。
审 判 长 苏丽杰
审 判 员 刘志敏
人民陪审员 崔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