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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4执923号之一

李思宽申请执行赵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思宽;赵洋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4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思宽,男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洋洋,女。本院在执行李思宽依据(2018)陕011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洋洋履行案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予以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6元,合计40906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洋洋的存款账户,向被执行人赵洋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洋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赵洋洋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