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4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思宽,男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洋洋,女。本院在执行李思宽依据(2018)陕011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洋洋履行案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予以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06元,合计40906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洋洋的存款账户,向被执行人赵洋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洋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赵洋洋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