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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1执1495号之一

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合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程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1执1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关南街**楼****。

法定代表人:郝予凯。

被执行人:程合涛,男性,197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关于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程合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1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合涛应偿还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14004.42元及利息,程合涛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股票,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1年11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114004.4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9)豫021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程合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程合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振宇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武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