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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02执1030号之二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602执10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吉06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299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三查。现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已被抵押,无法做出实际处理。因此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299800元债权未得已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安市久华农业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602执1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俊华

审判员 杜  明

审判员 孙中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