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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4执56号

程振静、黄晓芬、王叶琴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程振静;黄晓芬;王叶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04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程振静,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黄晓芬,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王叶琴,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50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晓芬、王叶琴的银行存款58567.00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林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