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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14946号之一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刘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刘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946号之一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立鹏,员工。

被告:刘燕,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盛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