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2民初6号
原告:周霸曹,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保定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51********。
被告:张江娃,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30日,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商山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61********。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霸曹与被告张江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霸曹于2019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霸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霸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江娃负担。
审判员 孙 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艺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