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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4执38号之二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网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03872-8。

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站前路**织机构代码56639898-6。

法定代表人:SolipinWitono(蔡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全椒县××文化交流中心××楼××[××(××)××县不动产权第0010065号)]、2层[皖(2017)全椒县不动产权第0010066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班 浩

审判员 张晓龙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