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24民初10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住址: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方劲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东,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斌,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袁家镇西河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肖成忠
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
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邓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