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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341号

莫华容与李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华容;李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8341号

原告:莫华容,女,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李宝存,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莫华容诉被告李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莫华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莫华容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华容负担。受理费余款525元由本院依法向原告莫华容退回。

审 判 长  钟 凯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