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8341号
原告:莫华容,女,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李宝存,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莫华容诉被告李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开庭审理,原告莫华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莫华容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莫华容负担。受理费余款525元由本院依法向原告莫华容退回。
审 判 长 钟 凯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