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号
申请人:李金敏,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骆帝刚,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张德群,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徐小贤,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金敏、骆帝刚与张德群、徐小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群、徐小贤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