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初492号
申请人:王俊华,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华、李浩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立芳,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华、李浩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58137。
法定代表人:谭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久保、王涛,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蔡立芳与被告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第三人江西财富储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俊华、蔡立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银行存款1.6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43××××0180000050)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银行存款1.6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俊华、蔡立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琴
审 判 员 张宗华
审 判 员 沈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心泉
书 记 员 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