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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492号

王俊华、蔡立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俊华;蔡立芳;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初492号

申请人:王俊华,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华、李浩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蔡立芳,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华、李浩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558137。

法定代表人:谭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久保、王涛,江西久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华、蔡立芳与被告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第三人江西财富储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俊华、蔡立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银行存款1.6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643××××0180000050)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粮食仓库银行存款1.6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俊华、蔡立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琴

审 判 员  张宗华

审 判 员  沈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心泉

书 记 员  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