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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17829号之二

严四姑、方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四姑;方美静;赵元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78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严四姑,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方美静,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赵元梅,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万江区。 申请执行人严四姑与被执行人方美静、赵元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1971民初157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方美静、赵元梅应向申请执行人严四姑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971执178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沛潮

审判员  王晓坤

审判员  马小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