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12民初7334号
原告:何德才,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男,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经协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陆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军,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舟,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德才与被告江苏经协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何德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德才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卢正慧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