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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2号

罗应英、韩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应英;韩芳芳;刘方勇;赵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2号

申请人:罗应英,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人:韩芳芳,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执行人:刘方勇,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执行人:赵福志,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本院在执行罗应英、韩芳芳与刘方勇、赵福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方勇、赵福志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