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财保1号
申请人:钟俊平,男,汉族,1970年6月9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
申请人:福建创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盛世金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337523536T。
法定代表人:凌育富。 申请人钟俊平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福建创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汀县境内4549亩林地,保全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为申请人钟俊平提供了人民币140000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俊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创富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汀县亩林地[汀证林政字(2011)第0041001677号林权证确认的宗地号为00068,面积为1737亩;汀证林政字(2011)第0041001684、0041001678、0041001682、0041001680号林权证确认的宗地号为00021、00022、00066、00023,面积为602亩;汀证林政字(2011)第0041000616、0041000617、0041000618、0041000619、0041000620号林权证确认的宗地号为00033、00034、000831、00032,面积为1986亩;汀证林政字(2011)第004100623号林权证确认宗地号为000329,面积为224亩],保全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钟俊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文标
书记员范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