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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民申191号

李秀玲与佴正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秀玲;佴正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申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女,1951年8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佴正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因与被申请人佴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申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秀玲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秀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高曼莉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