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申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女,1951年8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佴正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再审申请人李秀玲因与被申请人佴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申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秀玲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秀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秀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滕晓春
审判员 高曼莉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曾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