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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8刑初247号

魏祥顺、刘元安、刘长亮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魏祥顺;刘元安;刘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8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祥顺(曾用名位祥顺),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6日、2018年9月6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礼,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元安(又名刘伟),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4日、2018年8月24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燕,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长亮,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沂南县(户籍所在地沂南县)。2012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2018年8月17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8日以蒙检公诉刑诉[2018]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祥顺、刘元安、刘长亮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魏祥顺、刘元安、刘长亮的审理。

审 判 长  张玉萍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类延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承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