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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民初474-1号

李宝忠与付春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2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宝忠;付春萍;许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474-1号

原告:李宝忠,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被告:付春萍,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德城区。

第三人:许华英,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春萍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春萍的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曲会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