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474-1号
原告:李宝忠,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
被告:付春萍,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德城区。
第三人:许华英,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春萍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春萍的账户的查封。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曲会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