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24财保1号
申请人:山西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云中镇石井村。法定代表人靳承祥,任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西朔州国能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榆岭村。法定代表人高志德,任董事长。申请人山西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的煤炭整合款206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西集华兴业煤炭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朔州国能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款项人民币2062万元。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任 晖 百度搜索“”